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清远市寻乡记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清农业众创空间展示营销中心扶持奖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如有问题,请径直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0月28日
(联系人:何玉梅,联系电话:13750169559)
广清农业众创空间展示营销
中心扶持奖补方案
为贯彻落实《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清农业众创空间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8〕65)精神,加大市级财政对该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广清农业众创空间展示营销中心前期运营,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扶持奖补范围和扶持标准
(一)对广清农业众创空间展示营销中心进驻企业及公共配套服务场所给予场地租金补贴扶持
广清农业众创空间示营销中心总面积5120.32平方米,一是企业进驻场地共3178.88平方米,二是公共配套服务场地共1941.44平方米(包括一楼清远特色农产品展厅、二楼清远市以及各县(市、区)农产品展示馆、三楼公共会议室),由市级财政每年最高安排153.6096万元资金用于扶持广清农业众创空间展示营销中心进驻企业及公共配套服务场所给予场地租金补贴,场地租金补贴面积累计不得超过广清农业众创空间展示营销中心实际场地租用总面积。
1.进驻企业场地租金补贴。
申报条件和材料:进驻广清众创空间企业(租约半年以上),提供营业执照、银行基本账户、场地租赁协议、项目配套场所照片、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等。
扶持标准:按照实际租用面积直接补贴给进驻企业,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25元,企业实际支付场租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场租进行补贴。
2.公共配套服务场地租金补贴。
申报条件和材料:广清农业众创空间展示营销中心运营商清远市寻乡记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银行基本账户、场地租赁协议、项目配套场所照片、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等。
扶持标准:按照公共配套服务场地租用面积补贴给广清农业众创空间展示营销中心运营商清远市寻乡记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25元,实际支付场相关场地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场地租金进行补贴。
(二)对广清农业众创空间展示营销中心运营商给予服务能力扶持奖补
由市级财政每年最高安排30万元服务能力扶持奖补资金给广清农业众创空间运营商清远市寻乡记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主要用于开展以下项目:清远农业重大招商项目收集整理,面向广州、深圳等珠三角地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免费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主要包括农产品检测、农产品营销、贷款等服务;做好农业创新创业活动,通过组织技术培训、比赛、路演等多种活动,邀请知名专家、企业家等参与,推进清远农业产业发展;重点举办清远市中国农民丰收节,通过组织农产品展销、美食节、主题论坛、民俗体验、文艺表演等多种活动,为农民搭建平台,达到展示展销、合作交流等目的。
申报条件和材料:由广清农业众创空间展示营销中心运营商清远市寻乡记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银行基本账户,提供清远农业重大招商项目相关资料,提供中国农民丰收节等有关活动的方案、通知、签到表、活动现场照片、成效资料、活动总结等资料,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等。
扶持标准:按实际活动项目分别进行扶持奖补,服务能力扶持奖补资金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以上对广清农业众创空间展示营销中心前期运营的扶持奖补,市级财政每年安排扶持奖补资金183.6096万元。
二、申报时间和扶持奖补审核
(一)每年申报一次,市农业农村局每年1—2月份集中受理上一年度广清农业众创空间展示营销中心扶持奖补项目资金的申请。
(二)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评审会,对拟扶持奖补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结合公示结果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示,按照程序拨发相关扶持奖补资金。
三、其它规定
(一)年度内已为企业向上申报并取得上级财政部门补助资金的项目或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意见所涉及的相关扶持政策。若本政策的享受主体享有我市多个扶持(奖励)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的原则予以扶持(奖励)。
(二)本政策所涉及扶持政策的兑现,由各企业自行申报。
(三)当年度发生争权、欺诈、商业贿赂、较大安全产事故或其他违法事件的企业,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对以虚假资料等骗取扶持奖励资金的,将依法追回扶持奖励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反《清远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与国家、省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的情况,按国家、省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单位和个人收到项目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并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六)本方案的实施时限与广清对口帮扶指挥部对广清农业众创空间的总体建设、运营给予支持的实施时间相对应(详见清府办〔2018〕65号文),自2019年开始连续实施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