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人社部有关工作部署,我们制定印发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5〕49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文件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完善相关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25〕48号)。

  三、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规范管理,切实管好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钱”,确保资金安全。

  四、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账户设置及管理、资金收支管理、监督检查、附则等五个部分,共十九条,聚焦于“专款专用、规范程序、科学管理”的目标,主要明确了五个方面的政策问题。

  (一)关于征地社保资金管理原则及明确部门职责。一是明确征地社保资金管理遵循“依法依规、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规范管理”原则。二是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具体职责。

  (二)关于过渡户的设置及管理。一是明确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设过渡户的依据为粤府办〔2021〕22号的规定,一个县(市、区)只能开设一个账户。二是明确过渡户账户的主要用途,不得发生非用途范围的收支。三是规定账户开设应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与过渡户开户银行签订过渡户账户服务管理合同。四是明确过渡户账户备案制度。五是明确过渡户应按规定计算利息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分配到人。

  (三)关于资金收支管理。一是明确用地单位(或缴存单位)按征地项目(批次)足额预存征地社保费入过渡户。强调征地社保费不得存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过渡户以外的账户。二是明确过渡户征地社保资金支出的四个范围,不得用于支出范围以外的其他用途。三是明确过渡户的会计核算的收入科目和支出科目,按征地项目(批次)逐笔记账。四是明确建立和规范审批流程,资金支出申请实行三级审批管理,涉及用地报批变化的支出需向上级备案。五是加强征地社保工作信息化建设,做到资金账与业务账一致,推进征地社保资金从预存到分配的全链条监管。六是建立资金定期对账和沉淀资金定期清理制度,确保账实相符,避免资金长期沉淀风险。

  (四)关于监督检查。一是明确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适时对过渡户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建立发现挪用等违规行为的报告制度,强化追回全部损失资金。二是明确对挪用征地社保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五)关于文件实施及衔接问题。一是明确《办法》自2026年1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二是明确过渡措施。


政策原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