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发改产业〔201897号          

清远市发展改革局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印发《清远市重大产业项目用地

计划指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清远市重大产业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1月29日






清远市重大产业项目用地计划

指标奖励办法

第一条  根据《清远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每年安排不超过800亩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对上一年度列入省(市)重点项目计划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等重大项目所在各县(市、区)(含清远高新区及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给予计划指标奖励。具体奖励指标数量根据市有关部署综合考虑确定。

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与新材料产业、绿色低碳产业、数字创意产业、海洋经济等。先进制造业,包括高端电子信息制造业、先进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产业、新材料制造业、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的具体范围将根据市委市政府发展战略适时调整,具体以市发展改革部门发布清单为准。

第三条  奖励范围为市发展改革局印发的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可根据投资协议或审批立项的投资金额计算)应满足如下条件:

位于连州(含民族工业园)、阳山、连南、连山等4县(市)的,投资规模不低于3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

位于清城、清新、佛冈、英德等4县(市、区)、清远高新区及位于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范围的(民族工业园除外),投资规模不低于6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

对于没有符合上述条件项目的县(市、区),限推荐1个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应不低于所在片区对应的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的省(市)重点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项目以外),纳入指标奖励筛选范围。

第四条  重大产业项目计划指标奖励条件及标准如下:

(一)奖励条件。省(市)重大产业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要求、已完成报批手续,并于当年完成供地手续。

(二)奖励标准。对重大产业项目用地规模300亩及以下,原则上按60%给予奖励;用地规模300亩以上的,除300亩按60%给予奖励外,超过部分原则上按40%给予奖励。其中,分期供地的,依据当期实际供地面积测算。项目用地规模大的,市可视情况分年度给予奖励。

第五条  计划奖励申报程序如下:

(一)每年1月15日前,市发展改革局根据上一年度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梳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要求的重大产业项目,形成适用于计划指标奖励的省(市)重大产业项目初步清单,由市国土资源局下发各县(市、区)。

(二)重大产业项目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下发的省(市)重大产业项目初步清单,就本地区符合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奖励条件的项目,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组织申报材料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发展改革局。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各县(市、区)上报的省(市)重大产业项目计划指标奖励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市重大产业项目计划指标奖励方案,并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如当年市安排的奖励计划指标总量不足的,按每个县(市、区)不超过2个、省重点项目优先于市重点项目、是否位于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和申报时间先后顺序给予奖励。对当年度因排序靠后而未能取得计划指标奖励的项目转至下一年度优先予以安排。项目若涉及分期供地建设的,申请奖励次数不得超过2次。若奖励指标有剩余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统筹使用。

第六条  奖励计划指标按照《清远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使用。各县(市、区)在获得奖励计划指标后,应立即将计划指标下达至重大产业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在年度内完成使用该指标,如未能按照申报需求完成使用指标的项目,市将在下达该项目所在县(市、区)下一年度计划指标时,按指标数量的120%予以扣回。

第七条  各县(市、区)要加强重大产业项目申报指标奖励监管,按规定认真组织、审查项目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对发现弄虚作假,以瞒报、谎报等方式骗取计划指标奖励的,市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有关县(市、区)按惯例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同时相应扣减该县(市、区)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暂停该县(市、区)重大产业项目计划指标奖励申请。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