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的《清远市市级就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月11日      

清远市市级就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2017〕89号),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扩大和促进就业、鼓励自主创业、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改善就业创业环境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鼓励就业创业,激发社会创新创业潜能,催生和扶持一批具有较高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使其成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经济发展活力的重要引擎。

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奖补结合、激励相容、易于操作、精准效能的原则,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创业,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充分发挥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的积极性。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补贴的“用人单位”和“初创企业” 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在市工商局进行工商登记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2.在市税务局(含高新区分局和清城区分局)进行税务登记的;3.在市社保局(含直属机构)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的。

本实施细则规定补贴的“初创企业”是指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并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职责

  1.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受理各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审核,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

  2.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提交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3.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第七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联合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资金需求申报和绩效自评等相关工作。

   2.对各项补贴申请进行复核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就业创业扶持支出。具体对象、范围、标准如下:

(一)安置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戒毒康复或精神病康复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安置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招用戒毒康复或精神病康复人员1人,一次性补贴5000元。

  (二)创业大讲堂补贴。

由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行业协会或经市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为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自主创业人员或初创企业及其合伙人、企业骨干举办创业大讲堂,每场讲座不少于4个学时(每半天为4学时,下同),培训30-50人的,每学时补贴1000元;培训51-100人的,每学时补贴1200元;培训超过100人以上的,每学时补贴1500元。

(三)创业指导补贴。

由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行业协会或经市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创业专家(导师)对初创企业进行创业指导,帮助初创企业解决创业中遇到的问题,每次指导企业数量不少于3家,每次指导时间为半天(不少于4学时),每半天补贴1500元。

   (四)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孵化补贴。

对符合《关于印发〈清远市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清财社〔2015〕96号)文件规定申请省级专项资金中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孵化补贴的人员(机构),市级就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进行1:1二次配套补助。2018年1月1日之后申请省级专项资金中上述补贴的,可以享受市级就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1:1二次配套补助。

  (五)其他就业创业扶持支出。

专项资金可用于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就业创业扶持项目,包括扶持返乡下乡创业、组织创业大赛和职业技能大赛、举办招聘会、购买宣传服务、购买相关设备、奖补等。

第四章 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年度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同意。

第十条 政策扶持对象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补贴资金。各项补贴申请和核发程序如下:

(一)安置补贴。用人单位申请安置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写好的申请表;

2.招用戒毒康复或精神病康复人员的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与戒毒康复或精神病康复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戒毒康复或精神病康复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5.有关人员戒毒康复证明(由街道(乡镇)社康社戒中心出具)或精神病康复证明(由二级以上精神专科医院或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精神专科出具的病情临床稳定或痊愈的诊断);

6.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用人单位招用戒毒康复或精神病康复人员,持规定的材料,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安置补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二)创业大讲堂补贴、创业指导补贴。

1.申请创业大讲堂补贴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①《清远市创业大讲堂补贴申请表》;

②《创业大讲堂开班申请表》;            

③《创业大讲堂参加人员名册》;

④授课现场全景照片(要求:1.每半天拍摄不少于1张授课现场全景照,要求拍摄到所有参加培训的学员;2.照片以“X年X月X日上午(下午、晚上)”命名);

⑤教学(指导)计划;

⑥申请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2.申请创业指导补贴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①《清远市创业指导补贴申请表》

②《创业指导申请表》;  

③《创业指导服务企业及人员名册》;

④创业指导现场全景照片(要求:1.每半天拍摄1张以上指导现场全景照,要求拍摄到所有参加活动的学员;2.照片以“X年X月X日上午(下午、晚上)”命名);

⑤指导(教学)计划;

⑥申请单位的的银行基本账户。

  有关创业孵化基地、行业协会和创业培训机构等要在开展相关创业培训、指导前3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创业培训、指导。否则不予受理补贴申请。申请单位符合享受创业大讲堂补贴、创业指导补贴条件,持规定的材料,按季度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大讲堂补贴、创业指导补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三)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孵化补贴。申请材料、申请和核发程序参照《关于印发〈清远市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清财社〔2015〕96号)文件中相同项目的有关要求,申请补贴的人员(机构)提交2份申请表和1套相关证明材料,可同时申领省级、市级补助。2018年1月1日之后至本细则出台之前,已申请省级补助的人员(机构),申请市级补助时只需提交申请表,无需重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已享受本实施细则的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孵化补贴的人员(机构),不可重复享受其他使用市级就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的文件所规定的相同项目补贴。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人社、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机制,确保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定期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严格按规定申领补贴,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涉及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备查。经办机构要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发放台帐,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强补贴审核,加大抽查力度,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要及时追回,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申请人的责任。对经办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违反规定办理补贴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财政部门应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确保资金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程序和方案、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审计结果,以及接受、处理投诉等情况,按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网站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职责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批、使用、管理、监督、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相关用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要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帐,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3年。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