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关于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修订版)的通知》(清府函〔2020〕95号)和《关于印发清远市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奖补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清工信〔2020〕199号)文件精神,做好2020年度我市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奖补资金审核工作,现就遴选审核服务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名称
清远市2020年度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奖补资金审核项目。
二、项目内容及服务要求
(一)项目内容。按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关于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修订版)的通知》(清府函〔2020〕95号)和《关于印发清远市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奖补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清工信〔2020〕199号)等相关要求,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的方式,对申报的标准厂房奖补项目出具审核意见。
(二)服务要求。服务机构须严格依照政策文件和市工信局的要求,在15天内完成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工作,并提交正式书面审核报告。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核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理性;
2.对各园区(集聚地)申报情况的真实性提出明确的甄
别意见;
3.根据建设奖补和租金补贴的条件要求,对申报项目的申报报告、证明材料、证件图纸、技术指标等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奖补条件逐一审查确认,并对提交材料真实性、合理性等内容进行现场核查,最终提出奖补金额建议,出具书面审核报告;
4.完成各职能部门根据审核工作需要提出的其他审核
事项。
5.省、市申报通知、要求请自行下载附件;本次申报情况请有意向的服务机构于报名截止时间前联系遴选工作联系人获取。
(三)其他要求。为保障评审工作效率和质量,服务机构参与审核工作的人员成立5人专家组,其中财务类专家2人,工程类专家3人,专家组组长为工程类高级工程师。并要求来自同一个单位的人员不超过2人,各成员均应在审核工作报告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参加资金评审会议。
三、遴选方式
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报名,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由市工信局按照有关规定择优确定1家服务机构。
四、报名条件
(一)法人机构或其他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为便于工作开展,办公及注册地点须在市区范围(清城区及清新区范围) ;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以及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五)具有履行合同协议所必需的设备和人力资源,以及开展业务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六)最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执业行为合法合规,未受到行政处罚和未有不良记录;
(七)履行职责所必需具备的其他资质和能力。
五、申报文件
(一)单位情况简介。包含单位概况、人员情况、主要业绩、类似项目成果以及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等;
(二)工作方案。包括人力投入、开展资金审核工作的主要思路及计划安排、保障措施等;
(三)服务费用报价。服务费用按固定总价包干方式报价。固定总价包括但不限于劳务费、交通差旅费、资料费、咨询费、资料印刷费、税金等完成相应服务所需全部费用;
(四)附证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法人身份证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其他可以佐证机构的资质、专业能力、业绩等情况的相关材料。
六、材料提交
以上报名材料须加盖报名单位公章,一式三份,按照有关招投标文件格式要求装订并密封。
七、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截止时间:2020年10月29日17:30。
报名单位请于截止时间前将申报文件送市工信局602(产业园区科),逾期不予受理。报名单位对所提供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其报名资格。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冷菊,0763-3363661(可传真)。
邮箱:qygxyqk@163.com
附件:1.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关于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修订版)的通知》(清府函〔2020〕95号)
2. 《关于印发清远市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奖补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清工信〔2020〕199号)
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