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农农函〔2021〕161号
农业公园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现将《清远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清远农业公园创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25日
(联系人:徐嘉宇,联系电话:3374393)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清远农业公园
创建工作方案
为高质量推进我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和农业新业态新产业发展,提高农业综合效益,我局将继续组织开展清远农业公园创建工作,并制定本方案。
一、认定条件
(一)基础条件扎实。园区总面积应达到山地500亩以上,其他300亩以上。具有稳定、产权清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自有或剩余租期15年以上。园区建设定位清晰,主题突出,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园区位置合理,交通便利。园区可正常对外营业,具有相对稳定的消费人群。
(二)农业主题突出。园区以农业为依托,开展农业生产或加工、销售、试验示范、展示体验等农业主题的区域占园区总面积不少于30%,有名特优新品种展示、推广应用,围绕农业生产主题开发设计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品,为市民提供农业生产体验、科普、观光、教育、消费等与农业有关的产品和服务,如休闲农业观光园、生态农业园、森林公园等。
(三)配套设施完善。园区有相对完善的公园式布局,园区内通路、通水、通电,通讯网络畅通。在符合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配置一定的休闲观光配套设施:如休息座椅、节点景观等独具公园化特色的配套设施;如路标、指示牌、路灯、停车场、洗手间等服务设施;如有环保、消防、应急、救护等安全生产和安全运营的设备设施。园区内无法建设配套设施的,可在园区周边配套建设。
(四)文化元素多样。充分发挥当地的优势农业资源、民风民俗资源,结合节令节庆和消费习惯,深入挖掘具有本地特色、内涵丰富、富有创意的文化元素,如传统农耕工艺展示、奇特农产品、多彩稻田、美丽花海等多样化表现方式。
(五)各县(市、区)可结合美丽乡村精品路线,推荐具有鲜明的农业产业特色、休闲功能突出、生态效益明显的农业园区,并根据认定标准和要求上报。
二、认定对象
(一)申报单位须是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区农业农村部门、镇街政府。
(二)申报单位若是农业企业、合作社,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且单位财务合法规范,运营正常。
三、认定程序
采用逐级申报制。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照认定标准,认真组织开展申报认定初评工作,并筛选出初评达标的候选农业公园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科室开展现场核查,筛选符合要求的农业公园,经局党组审定并挂网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清远农业公园。
四、其他要求
(一)园区内的农业设施、休闲旅游设施等各类设施建设、土地使用合法合规。
(二)涉及“大棚房”问题并在申报前整改不到位,近两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土地、生态问题、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被市级以上自然资源、环保、农业、食品安全等部门通报的园区不得申报。
(三)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清远农业公园实行3年一次复审,对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清远农业公园”称号。
(四)原《清远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清远农业公园创建指南(试行)〉的通知》(清农〔2018〕236号)同时废止。
附件:清远农业公园认定标准
附件
清远农业公园认定标准
申请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