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企业服务局,各县(市、区)工信(经促)局,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建设和服务局:
根据省《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的补充通知》(便函〔2020〕373号)和《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资金监管防范骗补的紧急通知》(粤工信财审函〔2020〕293号)文件精神,现就2020年省级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物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对象和奖励标准
(一)申报主体
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以及具有转换条件的通过技术改造快速转成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上述企业应同时服从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的调配或收储。疫情防控物资主要包括口罩、防护服、面罩、护目镜和眼罩、医用手套、医用鞋套、医用帽子、红外测温仪、检测盒、无纺布、熔喷布、耳带、改性PP塑料、磷酸氯喹、红外体温检测仪/红外测温传感器NTC热敏芯片等相关配套原料和元器件。
(二)奖励对象
1.已在我市注册登记,列入广东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清远市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企业,并纳入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的企业。
2.企业在1月10日至4月20日间纳入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的合格产品不低于新增或转产产能的50%。
3.企业在1月10日至4月20日间通过技术改造形成新增或转产产能。新增或转产产能为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投产后,按国家法定工作制每日工作8小时新购置设备设计产能生产的合格产品量核定。
4.企业申报奖励资金的项目设备投资须未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且设备购置发票、购置合同、支付凭证与设备实物铭牌等证明材料相对应。
5.企业项目申报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异地技术改造项目参加项目所在地市申报。
(三)奖励标准和资金核定
1.奖励方式。设备事后奖励。
2.奖励比例。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形成新增或转产产能,服从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纳入调配或收储的合格产品首次达到新增或转产产能50%以上时间节点,在1月10日至2月7日间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80%的奖励;在2月8日至2月20日间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在2月21日至4月20日间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40%的奖励。
3.设备投资额认定。设备投资额(含配套软件)以确实形成有效产能的设备购置发票等合法票据(不含税)为准,具体额度按不超过疫情前设备市场价格上浮15%核定,且发票等合法票据日期必须在2020年1月10日至4月20日支持期内。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二、申报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疫情防控合格物资生产许可证件、与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和各级政府签署的调配或收储采购合同、协议复印件或由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出具的调拨或收储文件、通知等。
2.1月10日至4月20日期间购买的生产机器设备(含软件)发票复印件、购置合同、支付凭证与设备实物铭牌照片。
3.1月10日至4月20日的新增或转产产能调拨汇总表及每日调拨单复印件。
申报资料参照附件2范本制作,一式3份用A4纸打印,按顺序整理成册,所在县(市、区)工信部门留存1份,2份报市工信局。
三、申报流程
1.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工信部门提交申请资料;
2.各县(市、区)工信部门核实申报企业新增设备的生产状态、固定资产入账情况和疫情防控物资纳入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任务情况,符合条件的汇总报市工信局(附件1);
3.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核定、评审;
4.市工信局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意见对拟奖励企业进行公示,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下达奖励资金。
四、时间安排
1.项目企业于4月28日前向所在县(市、区)工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过期不受理。
2.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应知尽知,加强指导,及时抓好政策落实。并于4月30日前请示行文联同企业所有资料通过OA报市工信局。
五、注意事项
1.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应提供设备定价的证明材料,并按不超过疫情前设备市场价格上浮15%核定具体额度。
2.财政奖励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接待、差旅费用等;国家、省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支出的范围。
3.获得财政奖励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还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涉及骗取财政资金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依法依规移交纪检监察或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清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4月14日
(联系人:范雅,联系电话:0763-337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