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社规〔2026〕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现将《广东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3月29日

广东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推进技工教育高质量特色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技工院校的学籍管理活动,技工院校包括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第三条 技工院校应明确学籍管理的内设部门,健全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和监督全省技工院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省属技工院校学籍管理,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辖区内技工院校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施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以统一规定使用的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按照“学校收录、分级管理、省市统筹”的原则,实行省、市、学校三级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技工院校应确保系统中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和安全,实现学籍信息电子化、管理流程网络化、数据查询便捷化。鼓励技工院校加大投入,提升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严禁泄露或滥用学生学籍信息。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技工院校的招生、学籍注册、学籍异动、毕业证书发放等工作进行检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规行为。技工院校应配合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学籍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 学制

  第六条 技工院校学制教育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分为全日制学制教育和非全日制学制教育。

  第七条 全日制学制教育年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中级工学制教育招收初中毕业生,基本学制为三年。

  (二)高级工学制教育招收对口专业中等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达到中级技能水平的毕业生,基本学制为两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基本学制为三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基本学制为五年。

  (三)预备技师学制教育招收达到高级技能水平的毕业生,学制教育期限不少于一年;招收对口专业中等职业院校达到中级技能水平的毕业生,基本学制为三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基本学制为四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基本学制为六年。

  (四)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开展技师学制教育,招收初中毕业生、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院校达到中级技能水平的毕业生,其基本学制年限与预备技师学制年限相同;招收达到高级技能水平的毕业生,学制教育期限不少于两年;招收取得高等院校专科毕业证书的学生,其基本学制两年;招收取得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的学生,学制教育期限不少于一年。鼓励条件成熟的技师学院探索灵活学制培养技师。

  第八条 技工院校招收在岗职工和社会人员等开展灵活时间安排、非脱产形式的学制技工教育(含企业新型学徒制),可注册为非全日制学籍。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 技工院校招生,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学校可通过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录取,也可自主组织考核,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录取,并由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鼓励技工院校对招生对象开展职业兴趣测试和专业选择指导。招生对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身心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相关专业规定的体检要求,完成义务教育,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水平,并在报名时真实、全面、准确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条 被技工院校招收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和党、团组织关系转移等材料,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应在规定日期前由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共同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延期入学,延期时间最晚不得超过学籍注册截止日期。未经同意,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技工院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身份、学历、证书信息等材料,有不符合报考和录取条件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全日制、非全日制新生入学注册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0月20日。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的1个月内,技工院校应对入学资格、身心条件等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不符合报考和录取条件,受到刑事处罚、行政拘留处罚尚在处罚期内,或在入学至学籍注册期间存在应当开除学籍情形的,技工院校可取消入学资格,不予学籍注册。其中,未成年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复查合格的,由学校将新生注册信息完整录入到信息管理系统形成电子学籍,审核后报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填报《新生录取名册表》,审核无误盖章后报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电子注册信息应与纸质名册表信息一致。技工院校对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技工院校应至少每学期核准一次学生学籍,确保人籍一致、学生学籍信息和学籍异动信息准确、手续完备。

  第十四条 技工院校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以虚假个人信息注册学籍;

  (二)人籍分离、空挂学籍;

  (三)将非全日制学籍学生和参加职业培训学员注册为全日制学籍;

  (四)为同一学生跨不同技工院校或以不同类型的同一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

  (五)为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学生注册学籍。

  第十五条 技工院校学生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不予注册学籍情形或者存在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二)项中空挂学籍情形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入学情形之一的,技工院校应取消学生学籍,并报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技工院校存在人籍分离情形的,应通过学籍异动等措施实现人籍一致。

  第十六条 技工院校应为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建立完善的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分年级、专业并按学籍编号建立,电子档案信息应与纸质档案信息一致。内容包括:

  (一)学籍信息卡(学生基本信息);

  (二)学期考核材料(含各学期学科成绩、操行考核、实习记录、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情况等);

  (三)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四)享受国家资助(免学费、助学金等)信息;

  (五)学籍异动(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况材料;

  (六)毕业信息登记表;

  (七)其他需要保留的材料和表格。企业新型学徒制学生应有企业学徒合同及相关学习记录。

  学籍档案应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技工院校归档永久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技工院校合并、分立的,学籍档案移交到合并、分立后的学校管理。技工院校终止的,档案移交到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当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应事前向学校说明原因并按学校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未经同意,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报到的,按旷课处理。

第四章 成绩与考核

  第十八条 技工院校每学期应对学生进行考核。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作为确定学生升留级及毕业的依据,并可作为选拔学生干部、评优评先、奖励发放、推荐就业的依据。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业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等级制或学分制。采用百分制的,60分为及格;采用等级制的,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实行学分制的,成绩60分及以上才能取得学分。

  第二十条 操行考核主要对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操行考核按学期记载,记入学籍档案,毕业时应进行操行总评。对于操行总评不合格的学生给予结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根据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达标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评定。技工院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取消或替代体育课。对有某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上体育课有困难的学生,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书或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经学校教务部门同意,可调整考查项目或准予免考。

  第二十二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核不合格的,技工院校应给予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应当事前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缓考。

  第二十三条 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每学年经考核或补考后,应修课程门数仍有二分之一以上不及格或操行评定不合格的,应予留级。留级学生不重复享受学生资助政策。留级学生所学专业如无后续班级,技工院校应在征得学生同意的前提下,安排到其他适当专业就读。

  第二十五条 技工院校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实习并做好相关工作,实习时间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实习考核结果记入学生学业成绩,存入学生学籍档案,作为核发毕业证书依据。学生毕业学年依法服兵役,已完成人才培养方案学习安排,仅需完成实习即能够毕业的,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第五章 学籍异动与信息变更

  第二十六条 学籍异动包括转学、转专业、变更培养层次、留级、休学、复学、退学等。

  已经注册的学生(含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信息变更应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技工院校应在学生学籍异动或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异动或变更处理,并及时报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转学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出学校凭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函开具转学申请表,转出学籍档案。转入学校凭转学申请表和学籍档案接收学生,并办理有关手续。对跨省或跨系统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按管理权限将相关情况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技工院校学生可跨专业转学,转学时间按照转专业时限条件办理。

  学生转学应在每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或结束前1个月内办理。转入、转出学校应做好学籍档案交接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休学期间的;

  (二)毕业年级的;

  (三)应予退学的。

  第二十九条 技工院校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转专业:

  (一)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在原专业以外的某一专业范围内有特定专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更有利于学生能力发挥或长远发展的;

  (二)学生有某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书、病历,不宜在原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留级或休学,下一年级或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的。

  已经享受国家资助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内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二学期结束前办理。

  技工院校应建立健全相应管理服务机制,提供专业咨询、学业规划等服务,公开转专业条件、程序等,为学生理性选择专业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三十条 下一层次培养规格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同意,可进入同年级、同起点的相同或相近专业的高一层次培养规格专业就读。变更培养层次应在岗位实习前进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工院校可对学生按休学处理:

  (一)因疾病(应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书或病历)不能或不宜继续学习的;

  (二)依法服兵役的;

  (三)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学期课程总时数三分之一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继续学习的。

  存在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可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书面申请,明确离校和返校时间,经学校同意后办理休学手续。因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休学的,休学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1年,累计不超过2年。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保留其学籍,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1个月向学校提交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康复诊断材料)或继续休学申请。依法服兵役休学的学生,应在退役之日起2年内于学校的春、秋季学期注册时间段办理复学手续。服义务兵役期满,继续留部队的学生,应及时主动告知学校并提供相关材料。

  经学校审批同意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如下一年级无原专业,则编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休学时间不超过一学期(含一学期)的学生,在征求本人意愿后,可编入原班级学习。退役士兵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允许适当延长修业年限。

  学生休学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技工院校可按规定作出开除学籍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办理退学。技工院校应主动核实学生退学原因并提供学业、心理、资助等支持,仍坚持退学的按程序办理。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工院校在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后可做退学处理:

  (一)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二)超过休学年限仍不能复学或拒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三)未经同意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的,或者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的。

  技工院校应建立退学情形定期分析机制,针对性改进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四条 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时,技工院校应为退学学生出具退学通知书;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二分之一以上的,技工院校可作肄业处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 技工院校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技能竞赛、发明创新、社会服务及社团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扬和奖励,记入学籍档案。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学生,技工院校应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种。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为3个月,记过处分期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为12个月。处分决定应记入学籍档案。

  技工院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家长的意见。校规校纪应当内容合法、合理,制定程序完备,向学生及家长公开。

  第三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性质恶劣的;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在处分期间仍有违纪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四)违反校规校纪,严重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及公共秩序的。

  对于存在前款情形的未成年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技工院校应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技工院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的意见。技工院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应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其家长。处分决定书报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技工院校应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休学、退学、取消学籍处理决定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由技工院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学生、家长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于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对休学、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情形,应当告知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及其家长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非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技工院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条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帮助后确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后,将处分材料从其学籍档案中撤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同时达到以下要求的,应准予毕业:

  (一)操行总评成绩合格,不处于处分影响期内;

  (二)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三)岗位实习考核鉴定合格。

  鼓励支持学生在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积极取得多个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拓展就业创业本领。

  第四十二条 鼓励学生一专多能。第一专业成绩优秀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辅修申请,学校同意后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学生在校期间学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的,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课程成绩证明。

  第四十三条 技工院校学生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作结业处理,由学校发放结业证书:

  (一)毕业前经补考,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岗位实习)中,有四门(含四门)以下课程仍不及格的;

  (二)学生毕业前因操行总评不及格或处于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

  第四十四条 技工院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肄业处理,由学校发放肄业证书:

  (一)毕业前经补考,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本岗位实习)中,有五门(含五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二)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二分之一以上,因故中途离校,停止上学的。

  第四十五条 毕业证书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格式制作,由有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统一验印。

  第四十六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办。毕业证书遗失需开具学历证明的,由学生本人向原就读学校(或合并、分立后的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并签具意见,携带学籍档案信息到负责毕业证书验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具学历证明;学校终止办学的,由学生本人直接向负责毕业证书验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学历证明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技工院校应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此前制定相关办法或细则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及时修订。

  第四十八条 技工院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严重程度,压减招生计划,依照职业教育法第六十五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等规定处理,其中骗取财政资金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存在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的;

  (二)不为合规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三)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四)在学籍档案中,弄虚作假,伪造相关材料的;

  (五)不及时把学籍异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六)为未完成义务教育学生注册学籍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将非全日制学籍学生注册为全日制学籍学生的;

  (九)疏于学籍管理造成严重问题的。

  第四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外国国籍人员进入我省技工院校就读,应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华侨学生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本规定实施后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粤劳社〔2003〕134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